一、二次供水系統竣工驗收衛生檢測
(一)檢測對象及采樣
1、檢測對象
申請二次供水系統項目竣工驗收衛生審核時,申報項目中如蓄水池、水箱分為若干儲水區且相通,以一個儲水單位計;如相對獨立,僅以管道相通,應分別計數。
蓄水池應全部進行檢測;水箱應對不少于50%的水箱進行常規指標檢測,剩余的水箱進行部分指標檢測。
2、采樣
檢測采樣點應設在蓄水池、水箱供水管道末梢最遠端;并以申報項目為單位,采集一套市政水為對照。
樣品由檢測單位上門采樣,委托單位應配合確定蓄水池、水箱供水管道末梢最遠端。
(二)檢測指標
1、申報項目中蓄水池應全部進行常規指標檢測;水箱應對不少于50%的水箱進行常規指標檢測,剩余的水箱進行部分指標檢測。
常規指標指《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》(GB 5749-2022)表1 水質常規指標及限值 和表2 飲用水中消毒劑常規指標,放射性指標除外。
2、部分指標指細菌總數、總大腸菌群、余氯、渾濁度四項指標。
3、檢測單位應根據二次供水系統采用的材質,確定增測指標。
(三)檢驗及評價依據
檢驗依據為《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》(GB/T 5750-2022),評價依據為《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》(GB 5749-2022)。
二、管道直飲水系統竣工驗收衛生檢測
(一)檢測對象及采樣
1、檢測對象
申請管道直飲水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審核時,應以一套水處理設備及其附屬供水管道組成的系統為單位進行驗收。
整套系統末梢用水端總數小于等于500個的應設置3~5個檢測點,大于500個的每增加200個末梢用水端相應增加1個檢測點。
2、采樣
檢測采樣點應設在水處理設備出水端和末梢用水端,包括供水末梢最遠端,并根據管道直飲水系統供應范圍和管道系統的分布進行布設,兼顧區域和樓層平均分配。
樣品由檢測單位上門采樣,委托單位應配合確定系統供水末梢最遠端。
(二)檢測指標
1、一般水質處理設備出水端檢測指標按《飲用凈水水質標準》(CJ 94-2005)執行,并根據水處理設備采用的消毒方式選測相應的細菌學指標(余氯、臭氧、二氧化氯等)。
2、反滲透處理設備出水端檢測指標按《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—反滲透處理裝置》(2001)執行。
3、末梢用水端的檢測指標為細菌總數、總大腸菌群、色度、渾濁度、臭和味、肉眼可見物、pH、耗氧量八項指標;供水末梢最遠端的檢測指標與水處理設備出水端相同。
4、檢測單位應根據管道直飲水系統采用的材質,確定增測指標。
(三)檢驗及評價依據
一般水質處理設備及其末梢用水端檢測點的檢驗依據為《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》(GB/T 5750-2022),評價依據為《飲用凈水水質標準》(CJ 94-2005)。
反滲透處理設備及其末梢用水端檢測點的檢驗依據為《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》(GB/T 5750-2022),評價依據為《生活飲用水水質處理器衛生安全與功能評價規范—反滲透處理裝置》(2001)。
三、其他
二次供水系統和管道直飲水的檢測和評價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,如以上內容與國家衛生標準有沖突的,以國家衛生標準為準。